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6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6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不成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婚字第623號原告甲○○被告乙○○即TO‧TH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不成立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不成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婚姻無效、確認婚姻不成立或成立、撤銷婚姻、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得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57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訴請與被告離婚,嗣於訴訟中(民國97年8月11日)變更為確認婚姻不成立,揆諸上開說明,為法所許,爰准許之。
二、次按婚姻無效之訴、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與婚姻不成立之訴不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
247條規定自明。當事人如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婚姻要件時,其婚姻既不成立,自不發生任何婚姻之法律上效力,無須法院之判決,任何人均得主張之,但發生爭執時,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自得起訴請求確認婚姻不成立,即提起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而非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於94年9月19日所為結婚欠缺當事人真意(無婚姻意思之合致)之實質要件,惟原告戶籍既仍為兩造係夫妻之記載,顯見原告就系爭婚姻關係之存否即有主觀之不明確,足致原告之法律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並得以確認兩造間婚姻關係不成立之判決除去此種不安之狀態,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自有受本件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自得提起本件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之訴,合先敘明。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越南籍人士,兩造雖於民國94年9月19日在越南當地辦理結婚手續,並由原告持相關文件於同年10月12日向臺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惟實際上兩造根本沒有結婚真意,原告係為使被告得順利進入臺灣地區,始以假結婚真入境之方式,虛偽與被告辦理結婚手續。嗣後原告上開行為業經鈞院以96年度訴字第378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是兩造當初並無結婚之意思,欠缺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兩造婚姻關係應為不成立,為此提起本訴訴請確認兩造婚姻不成立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越南籍人士,兩造於94年9月19日在越南辦理結婚登記,被告返國後並於94年10月12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惟兩造並無結婚之真意,僅係為使原告能來臺所為之假結婚等事實,除據提出戶籍謄本、經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之結婚證書、本院96年度訴字第3788號刑事判決、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被告之身分證件、護照、外僑居留證等件為證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原告前案紀錄,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附卷可稽。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為何聲明或答辯。執此,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三、按婚姻成立之要件,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婚姻關係不成立,自屬結婚要件之是否具備,而原告為中華民國人民,被告為越南籍人士,揆諸前揭規定,則有關兩造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必須各自符合其本國法即中華民國及越南之法律,如有一方依其應適用之中華民國及越南法律,不具備成立之實質要件時,兩造婚姻關係即無從成立。次按婚姻以雙方當事人婚姻意思之一致為根本成立要件,自須有意思能力之當事人具有一致之婚姻意思,始為有效之婚姻,我國民法對此雖無明文,但婚約既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我國民法第972條參照),則結婚應由當事人自主,應無疑義。又所謂「婚姻意思」有「實質意思」與「形式意思」之分,前者指形成夫妻關係之真實意思,亦即在社會觀念上,形成婚姻共同生活關係之意思;後者則強調因履行法定婚姻方式而成立,即履行婚姻方式之意思(表示意思);而自親屬身分關係本質而言,應尊重當事人內心意思,必然需採取實質意思說,與財產法上之行為,有時為保護交易安全,不得不採取表示主義者不同,因此所謂婚姻意思,乃當事人具有相互履行婚姻之義務,為夫妻共同生活之實質意思,即應以實質的意思說為妥當。而本件兩造並無締結婚姻及共同生活之真意,僅為便利被告入境臺灣所為之假結婚,已如前述,是兩造既無結婚真意,系爭婚姻欠缺中華民國法律規定之婚姻成立要件即成立婚姻之實質意思,參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婚姻不成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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