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八八五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本院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八○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送達;而聲請人前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七○五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並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法官黃義豐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八日
v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