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聲請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八九一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相對人逸仙首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七日本院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九○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主文及理由欄所載新台幣三百二十二萬四千三百二十六元,均應更正為新台幣三百三十二萬四千三百二十六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陳碧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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