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勞小字第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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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喬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捌佰貳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原告之薪資(98年1月份積欠626
9元、98年2月份積欠17280元、98年3月份積欠17280元)共40829
元,業據原告提出明細及存摺影本為憑,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
當理由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反證為駁,是本院綜上事證,自應
認原告主張為實在有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依法繳交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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