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字第206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8月19日上午9時4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申請
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
未入帳查詢、歷史帳單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蘇鳴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