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聯益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於非訟事件所準用之,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
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徵諸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
段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就相對人之財產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並
依法供擔保而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強制執行,後因聲
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遂向相對
人以新莊五工郵局第845號存證信函催告若因假扣押事件受
有損失,請於函到後21日內依法行使權利,詎料經郵局投遞
後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因而於民國98年8月19日向本
院聲請裁准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等情,有聲請狀、存證信函
、掛號郵件退件信封等件足憑,自堪信實。惟相對人之最後
住所地既係為「臺北縣板橋市○○街○巷22之2號」,有原
告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稽,足見於聲請人提起前
開聲請時,相對人之之住所確非屬本院管轄之範圍。茲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實屬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事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晴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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