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28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81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5400元)。
二、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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