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964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0月19日下午2時15分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