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60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九
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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