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九
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