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38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386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慶忠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伍
拾壹萬壹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元,原告尚
需補繳肆仟陸佰貳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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