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88號聲請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秋葉 被告 莊志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7919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志成責付於胞弟 莊志忠 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志成於103年1月23日因肝癌破裂等疾病就醫,入加護病房,醫院也發病危通知單,依被告之健康狀況,並無逃亡之虞,被告將來阻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低,應無羈押之必要,請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准被告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莊志成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其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勾串證人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於民國102年9月30日執行羈押在案。後因逃亡之虞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為保全被告進行審判,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2年12月30日延長羈押。
三、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被告現因1.休克疑似低血容性休克、2.敗血症原因不明、3.肝癌破裂、4.上消化道出血、5.急性呼吸衰竭等疾病,於103年1月23日入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急診診療,並住加護病房治療。因危急,且影響生命安全,經醫院發病危及潛在危險性通知單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傳真之診斷證明書、病危通知單為證。而看守所來電稱:被告肝癌破裂,人在加護病房,據醫生所述存活率約4成等語,有本院電話紀錄查詢表可查。本院考量上開情狀,認被告無羈押之必要,前命被告於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及責付於胞弟莊志忠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號。惟聯繫被告親屬,因個人意願或經濟因素,均不願繳納保證金辦理交保事宜,有本院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可考,具保無著。而看守所已傳真供稱:礙於本所醫療設備不足,無法予以妥善之醫療照護等情,有卷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103年1月24日高所衛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稽。衡酌前情,本院改命被告責付於胞弟莊志忠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號。
四、依刑事訴訟法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吳保任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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