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金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金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正保選任辯護人成介之律師
余振國律師 周敦偉 律師被告 李政洋
佳慧 王柏翔 邱詩涵 林秝嫻 劉嘉玫 上六人共同辯護人成介之律師
周敦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5721、24223號),及移送併辦(103年度偵字第13138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正保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政洋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李政洋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游佳慧 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游佳慧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王柏翔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王柏翔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邱詩涵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邱詩涵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秝嫻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林秝嫻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劉嘉玫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王正保係如附表一所示 宏達 資訊社(後改名為 元鼎 資訊社)、正鴻資訊社及富華資訊社之實際負責人、李政洋為正鴻資訊社之業務員、王柏翔為元鼎資訊社之業務員、游佳慧、邱詩涵、林秝嫻、劉嘉玫為宏達(元鼎)資訊社之業務員,其等均明知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交易法第15條所規定關於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行紀、居間、代理等證券業務,而上述資訊社之營業項目(如附表一所示)不包括證券交易法第15條規定之證券業務,且興櫃股票業於民國91年1月2日正式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交易已有合法管道,不得違規從事媒介客戶或自行買賣非屬興櫃之未上市(櫃)股票。然王正保竟分別與李政洋、王柏翔、林秝嫻、劉嘉玫、游佳慧、邱詩涵共同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集合犯意聯絡,由王正保自民國100年7月間起,陸續以臺北市○○○路○段○○號5樓之8、臺北市○○○路○段○○○號4樓之2、臺北市○○○路○段○○號4樓、臺北市○○○路○段○○號5樓作為營業地址,並僱用李政洋、王柏翔、游佳慧、邱詩涵、林秝嫻及劉嘉玫等業務員(其任職期間如附表二所示),由李政洋等電訪員隨機撥打電話向 葉進來陳仁梁 等不特定人探詢有無意願購買未上市(櫃)股票,如有意願則推銷並寄送清淨 海生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清淨海 公司)、 菲凡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菲凡公司)、宣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宣威公司)、 基龍米克斯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基龍米克斯公司)、云丰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云丰公司)及瑞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光公司)、臺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蘭業公司)、阿里山賓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阿里山賓館公司)、奇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緯光電公司)等公司股票評估報告書並附上王柏翔、游佳慧、邱詩涵、林秝嫻及劉嘉玫等銷售員之名片與客戶,再由銷售員與客戶聯絡,請客戶先傳真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至上述資訊社,並由該資訊社代刻客戶印章,由王正保辦理客戶購買前述公司股票之過戶交割及繳交證券交易稅事宜,過戶完成後再由銷售員與客戶相約向客戶收取股款及交付股票與客戶。王正保、李政洋、王柏翔、游佳慧、邱詩涵、林秝嫻及劉嘉玫即藉此方式以前述資訊社名義共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使如附表三、四所示之投資人、匯款人以現金交付銷售員或匯款至如附表四所示王正保帳戶之方式,購買如附表三、四所示之股票。嗣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依法於102年4月25日搜索如附表五所示地點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物。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併案審理,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理由
一、事實認定: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正保、李政洋、游佳慧、王柏翔、邱詩涵、林秝嫻、劉嘉玫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皆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葉進來、陳仁梁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告游佳慧宏達資訊社、元鼎資訊社名片(102年度偵字第15721號卷第76頁)、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臺北市商業處101年7月23日北市商一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表、房屋租賃契約書、附表三證據欄所示之稅額繳款書、股票影本、匯款申請書、附表四證據欄所示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附卷可稽,以及附表五所示之扣押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前開自白內容與事實相符。從而被告王正保、李政洋、游佳慧、王柏翔、邱詩涵、林秝嫻、劉嘉玫共同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事證明確,其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㈡、又依被告王正保供稱:「(你到底何時經營開始經營宏達資訊社)就是營業登記後面......(所以你把戶頭借給 翁進興 後,另行起意自己經營?)是。」(本院卷第64頁)、「我於100年7、8月間有陸續成立富華資訊社及元鼎資訊社並擔任負責人,主要是在販售未上市股票,我雇用業務員以撥打電話之方式推銷未上市櫃股票,實際負責人是我,沒有其他人......我是從朋友知悉可以藉此種方式賺錢」(103年度偵字第13138號卷第65頁反面)等語,核與附表一所示宏達資訊社設立日期及附表二所示其他被告任職期間大致相符,堪認被告王正保之犯罪期間應自100年7月間起至102年4月25日其營業處所遭搜索時止。復以被告王正保於本案供述:「(你說跟翁先生的那一件是怎麼回事?)那件是他被查獲,我有個戶頭借他。......我沒有參與買賣。翁先生作他自己的。我後來自己做」(102年度偵字第15721號卷第146頁反面),以及另案(本院103年度金易字第2號)所涉關於翁進興設立世紀產業研究中心以販賣未上市股票部分供述:「(你就上開另件違反證券交易法案,經營買賣未上市股票的行為期間【即本案】是從何時開始?)我在該件是以宏達資訊社(後來改名為元鼎資訊社)及富華資訊社的名義登記......(為何你在上開另件所為經營買賣未上市股票的部分,亦使用本件起訴書所指你提供給被告翁進興使用的「遠東商銀中壢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及「台北富邦銀行 中山 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我本來是把這兩個帳號借給被告翁進興使用,後來我自己把這兩個帳號收回來使用,收回來給我自己使用的時間是在我自己開始經營上開另件未上市股票以後。......可能有部分時間是重疊,因為我把這兩個帳戶收回來之後,可能還是會有一些投資人將被告翁進興買賣未上市股票的款項匯進這個帳戶,但是有幾筆我不是很確定。被告翁進興會告訴我有這種情形,我會把裡面的錢領出來給被告翁進興。」(本院103年度金易字第2號卷第74頁)等語,則被告王正保既係出借帳戶予翁進興使用外另行起意非法經營本件證券業務,故本案與另案本院103年度金易字第2號案件並無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併此敘明。
二、論罪科刑:
㈠、按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及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准之相關業務,均屬證券交易法之經營證券業務,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一所示之資訊社均未經主管機關金管會許可並發給許可執照准予經營證券業務,被告王正保經營該等資訊社並僱用被告李政洋、游佳慧、王柏翔、邱詩涵、林秝嫻、劉嘉玫共同以上述資訊社名義對外招攬不特定人購買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經營證券業務,是核被告王正保、李政洋、游佳慧、王柏翔、邱詩涵、林秝嫻、劉嘉玫所為,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處罰。被告李政洋、游佳慧、王柏翔、邱詩涵、林秝嫻、劉嘉玫於其任職期間與被告王正保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再按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違反同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所謂業務,乃立法者針對該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因而僅包括的成立一罪。被告王正保經營富華資訊社之部分(103年度偵字第13138號),雖未經公訴人起訴,惟查,該部分業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且被告王正保係於同一地點同時經營富華、元鼎及正鴻資訊社,此據被告王正保供承在卷(103年度偵字第13138號卷第5頁、102年度偵字第15721號卷第144-147頁、本院卷第83頁),並有 邱靜儀 富華資訊社名片(103年度偵13138號卷第45頁)、扣案員工名冊(103年度偵15721號卷第102-105頁)在卷可稽,與起訴部分有集合犯之包括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王正保、李政洋、游佳慧、王柏翔、邱詩涵、林秝嫻、劉嘉玫上述犯行危害證券交易秩序,以及各自犯罪期間及犯罪行為之動機、目的、販售之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數量、金額、次數,並參酌被告皆於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自身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斟酌被告王正保自承經扣除業務員佣金及管銷費用後,個人賺取共約新臺幣(下同)200至300萬元,被告游佳慧、王柏翔、邱詩涵、林秝嫻、劉嘉玫每成交股票1張可獲利7千至8千元;被告李政洋供稱每月底薪2萬5千元,每開發客戶1件獲取獎金100元、所開發之客戶每成交股票1張另獲取獎金50元等情,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被告王正保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如主文所示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又被告李政洋、游佳慧、王柏翔、邱詩涵、林秝嫻、劉嘉玫皆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信其經此偵審程序之進行及罪刑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啟自新。並為確實督促被告能戒慎行止,斟酌被告參與本案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情節輕重,就被告李政洋、游佳慧、王柏翔、邱詩涵、林秝嫻部分,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分別命其等於本判決確定時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兼收預防其再度犯罪之效。又違反上開本院所訂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宣告,附此敘明。至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係共犯王正保所有,供本案被告上開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各被告項下皆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第4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國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證券交易法第175條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8條之2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43條之1第3項、第43條之5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6第1項、第44條第1項至第3項、第60條第1項、第62條第1項、第93條、第96條至第98條、第116條、第120條或第160條之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165條之1或第165條之2準用第43條第1項、第43條之1第3項、第43條之5第2項、第3項規定,或違反第165條之1準用第28條之2第1項、第43條之6第1項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違反第43條之1第2項未經公告而為公開收購、第165條之1或第165條之2準用第43條之1第2項未經公告而為公開收購者,依第1項規定處罰。
證券交易法第44條(營業之許可及分支機構設立之許可等)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商分支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
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經營業務種類、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等事項之設置標準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規則有關外匯業務經營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意見。
附表一:
┌───────┬────────┬──────────────────┬────────────┬────────────┐│資訊社│經營期間│住址│登記營業項目││││││││├───────┼────────┼──────────────────┼────────────┼────────────┤│宏達資訊社│臺北市商業處核准│登記地址:臺北市○○○路○段○○號│資訊軟體服務業│臺北市商業處101年7月23││100年7月14申│設立日期:100年│5樓之8│資料處理服務業│日北市商一字第0000000000││請登記│7月14日││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0號函及所附元鼎資訊社(││││營業地址:││原名宏達資訊社,統一編號││││臺北市○○○路○段○○號5樓之8││00000000)商業登記申請書││││臺北市○○○路○段○○○號4樓之2││、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登記││││臺北市○○○路○段○○號4樓││預查答覆書、臺北市稅捐稽││││臺北市○○○路○段○○號5樓││徵處中南分處100年房屋稅││││││繳款書、100年5月5日房││││││屋租賃契約書(102年度警││││││聲搜字第790號卷第152-15││││││6頁)│├───────┼────────┤│├────────────┤│元鼎資訊社│最近異動(歇業)│││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日期:102年2月25│││查詢表(102年度偵字第15│││日│││721號卷第129頁)│├───────┼────────┼──────────────────┼────────────┼────────────┤│正鴻資訊社│臺北市商業處核准│登記地址:臺北市○○區○○○路○段○○號│投資顧問業│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登記負責人:│設立日期:101年│7樓│管理顧問業│查詢表(102年度偵字第15││ 李正鴻 )│11月9日│營業地址:臺北市○○○路○段○○號5樓│資料處理服務業│721號卷第130頁)│││││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工商徵信服務業││││││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富華資訊社│臺北市商業處核准│登記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投資顧問業│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設立日期:101年│樓│管理顧問業│查詢表(103年度偵字第13│││1月3日│營業地址:│工商徵信服務業│138號卷第15頁)│││最近異動(歇業)│臺北市○○○路○段○○號5樓之8│資料處理服務業││││日期:102年2月25│臺北市○○○路○段○○號5樓│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日││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附表二:
┌──┬────┬─────┬──────┬──────────────┐││被告│任職資訊社│任職期間│卷證及扣押物│├──┼────┼─────┼──────┼──────────────┤│1│李政洋│正鴻資訊社│100年10月至│ACALLTEAM名單(102年度偵│││││102年4月25│字第24223號卷第99頁)、A│││││日│CALL名單(同上卷第65頁反面)│├──┼────┼─────┼──────┼──────────────┤│2│游佳慧│宏達(元鼎│100年9月至│游佳慧宏達資訊社、元鼎資訊社││││)資訊社│102年3月│名片(102年度偵字第15721號││││││卷第76頁)、ACALL名單(102││││││年度偵字24223號卷第51頁、第││││││52頁、第61頁反面、第64頁反面││││││、第66頁)、員工名冊(同上卷││││││第101反面、第110頁)、業務││││││員完款單數(同上卷第114頁)│├──┼────┼─────┼──────┼──────────────┤│3│王柏翔│元鼎資訊社│101年10月至│王柏翔名片(102年度偵字第│││││102年3月│15721號卷第24頁)、ACALL名││││││單(102年度偵字第24223號卷││││││第54頁)、員工名冊(同上卷第││││││109頁)、業務員完款單數(同││││││上卷第114-115頁)│├──┼────┼─────┼──────┼──────────────┤│4│邱詩涵│宏達(元鼎│101年6月至│ACALL名單(同上卷第60頁)、││││)資訊社│同年10月│員工名冊(同上卷第110頁)、││││││業務員完款單數(同上卷第115││││││頁)、邱詩涵供述(同上卷第││││││124頁反面)│├──┼────┼─────┼──────┼──────────────┤│5│林秝嫻│宏達(元鼎│101年4至6月│林秝嫻名片(102年度偵字第15││││)資訊社││721號卷第24頁)、員工名冊(││││││102年度偵字第24223號卷第112││││││頁)│├──┼────┼─────┼──────┼──────────────┤│6│劉嘉玫│宏達(元鼎│101年5月│劉嘉玫名片(102年度偵字第││││)資訊社││15721號卷第24頁)、劉嘉玫供││││││述(102年度偵字第24223號卷第││││││125頁)│└──┴────┴─────┴──────┴──────────────┘附表三┌──┬────┬─────┬────┬───┬────┬────────┐│編號│買賣交割│投資股票│每股價格│張數│交易│卷證│││日期││││相對人│││├────┼─────┤││││││投資人│買進或賣出│││││├──┼────┼─────┼────┼───┼────┼────────┤│1│101年8│ 清淨海公 司│50元│5張│ 廖世義 │稅額繳款書、股票│││月29日│││││影本(102年偵字││├────┼─────┤│││15721號第71、74│││陳仁梁│買進││││頁)│├──┼────┼─────┼────┼───┼────┼────────┤││101年5│菲凡公司││││稅額繳款書、股票││2│月28日││48元│10張│ 黃淑如 │影本(102年偵字第││├────┼─────┤│││15721號第71、75│││陳仁梁│買進││││頁)│├──┼────┼─────┼────┼───┼────┼────────┤││102年1│宣威公司││││稅額繳款書、股票││3│月7日││55元│5張│ 游國欽 │影本(102年偵字第││├────┼─────┤│││15721號第71頁反│││陳仁梁│買進││││面、72頁)│├──┼────┼─────┼────┼───┼────┼────────┤││101年3│基龍米克斯││││稅額繳款書、股票││4│月9日│公司│58元│1張│ 蔡汶霖 │影本(102年偵字第││├────┼─────┤│││15721號第71頁反│││陳仁梁│買進││││面、73頁)│├──┼────┼─────┼────┼───┼────┼────────┤││101年8│清淨海公司││││稅額繳款書、匯款││5│月16日││50元│30張│ 廖睿彬 │申請書、股票影本││├────┼─────┤│││(102年警聲搜字│││葉進來│買進││││第859號第165、1││││││││66頁)│└──┴────┴─────┴────┴───┴────┴────────┘附表四┌────┬────────┬───┬─────┬────┬──────┬────────────┐│銀行│帳號及開戶日期│匯款人│匯款日│匯款金額│用途│證據出處│├────┼────────┼───┼─────┼────┼──────┼────────────┤│中國信託│00000-000000-0│ 江天助 │101年5月25│84,000元│購買清淨海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1年││商業銀行│100年5月││日││司股票│11月2日函及所附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01年8│││││101年7月20│96,000元││月13日函及所附交易明細│││││日│││(102年度警聲搜字第790│││├───┼─────┼────┤│號卷第4-7頁)││││ 蔡月娥 │101年9月19│250,000│││││││日│元│││├────┼────────┼───┼─────┼────┼──────┼────────────┤│台北富邦│000-000-000000│ 胡壬葵 │101年8月21│48,000元│購買清淨海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集中作││商業銀行│100年8月31日││日││司股票│業部101年8月10日函及│││├───┼─────┼────┤│所附開戶資料、對帳單;││││ 李麗娟 │101年8月27│100,000││101年11月2日函及所附│││││日│元││開戶資料及存款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卷第8-13頁)│├────┼────────┼───┼─────┼────┼──────┼────────────┤│上海商業│00000000000000│ 薛淑惠 │101年5月25│252,000│購買清淨海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業部││儲蓄銀行│101年3月22日││日│元│司股票│101年8月13日函及所附開││││├─────┼────┤│戶資料、往來明細;101│││││101年7月31│300,000││年11月2日函及所附開戶│││││日│元││資料、交易往來明細(同│││├───┼─────┼────┤│上卷第14-17頁)││││ 方曜崇 │101年5月25│450,000│││││││日│元│││├────┼────────┼───┼─────┼────┼──────┼────────────┤│遠東國際│000-000-00000000│ 王俊華 │101年5月18│240,000│購買清淨海公│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1年││商業銀行│100年3月16日││日│元│司股票│8月10日函及所附開戶資││││││││料、往來明細;101年11││││││││月2日函及所附開戶資料││││││││交易往來明細(同上卷第││││││││18-21頁)│├────┼────────┼───┼─────┼────┼──────┼────────────┤│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蔡耀儀 │101年5月25│42,000元│購買清淨海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山分行││商業銀行│100年8月31日││日││司股票│101年8月24日函及所附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01年│││││101年7月10│48,000元││11月7日函及所附開戶資料│││││日│││、對帳單(同上卷第22-27│││├───┼─────┼────┤│頁)││││ 黃小亭 │101年7月30│48,000元│││││││日││││├────┼────────┼───┼─────┼────┼──────┼────────────┤│台灣新光│0000-00-0000000│ 呂森泰 │101年8月8│100,000│購買清淨海公│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業務服務││商業銀行│││日│元│司股票│部101年8月13日函及所附│││├───┼─────┼────┤│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01││││ 陳思孝 │101年5月7│480,000││年11月5日函及所附開戶資│││││日│元││料、交易往來明細(同上卷││││││││第28-33頁)│││├───┼─────┼────┤├────────────┤│││葉進來│101年8月17│150,000││邱詩涵訊問筆錄(102年度│││││日│元││偵字第15721號卷第54頁)│││├───┼─────┼────┼──────┼────────────┤│││ 葉大裕 │101年5月│140,000││游佳慧訊問筆錄(102年度│││││30日│元││偵字第15721號卷第43頁)│││├───┼─────┼────┼──────┤││││陳仁梁│101年5│480,000│購買菲凡公司││││││月29日│元│股票││└────┴────────┴───┴─────┴────┴──────┴────────────┘附表五:扣押物明細(本院卷第40-46頁)┌──┬────┬──┬───┬───┬───┬─────┐│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提出人│備註│搜索地│├──┼────┼──┼───┼───┼───┼─────┤│1│ACALL│1件│王正保│調查局│編號│台北市中山│││話術││││1-1│北路3段28││││││││號5樓之8│├──┼────┼──┼───┼───┼───┼─────┤│2│2012年│1張│王正保│調查局│編號│同上│││股東會訊││││1-2││││息││││││├──┼────┼──┼───┼───┼───┼─────┤│3│宣威科技│1本│王正保│調查局│編號│同上│││股份有限││││1-3││││公司投資││││││││評估報告││││││││書││││││├──┼────┼──┼───┼───┼───┼─────┤│4│菲凡能源│1本│王正保│調查局│編號│同上│││科技股份││││1-4││││有限公司││││││││投資評估││││││││報告書││││││├──┼────┼──┼───┼───┼───┼─────┤│5│清淨海生│1本│王正保│調查局│編號│同上│││技股份有││││1-5││││限公司投││││││││資評估報││││││││告書││││││├──┼────┼──┼───┼───┼───┼─────┤│6│台灣蘭業│1本│王正保│調查局│編號│同上│││股份有限││││1-6││││公司產業││││││││趨勢暨營││││││││運評估報││││││││告││││││├──┼────┼──┼───┼───┼───┼─────┤│7│11月工│1張│王正保│調查局│編號│同上│││作行事曆││││1-7││├──┼────┼──┼───┼───┼───┼─────┤│8│清淨海│1張│王正保│調查局│編號│台北市民權│││海報││││2-1│東路1段55││││││││號5樓│├──┼────┼──┼───┼───┼───┼─────┤│9│王正保│7張│王正保│調查局│編號│同上│││名片││││2-2││├──┼────┼──┼───┼───┼───┼─────┤│10│清淨海│1件│王正保│調查局│編號│同上│││CALL稿││││2-3││├──┼────┼──┼───┼───┼───┼─────┤│11│元鼎資訊│1件│王正保│調查局│編號│同上│││社信封袋││││2-4││├──┼────┼──┼───┼───┼───┼─────┤│12│宣威科技│1件│王正保│調查局│編號│同上│││CALL稿││││2-5││││(一)││││││├──┼────┼──┼───┼───┼───┼─────┤│13│諾亞媒體│1件│王正保│調查局│編號│同上│││CALL稿││││2-6││├──┼────┼──┼───┼───┼───┼─────┤│14│ACALL│1件│王正保│調查局│編號│同上│││名單││││2-7-1││││完款明細││││││││(一)││││││├──┼────┼──┼───┼───┼───┼─────┤│15│ACALL│1件│王正保│調查局│編號│同上│││名單││││2-7-2││││完款明細││││││││(二)││││││├──┼────┼──┼───┼───┼───┼─────┤│16│員工薪資│1件│王正保│調查局│編號│同上│││單││││2-8││├──┼────┼──┼───┼───┼───┼─────┤│17│員工守則│1件│王正保│調查局│編號│同上│││││││2-9││├──┼────┼──┼───┼───┼───┼─────┤│18│投資評估│1件│王正保│調查局│編號│同上│││報告書-││││2-10││││清淨海公││││││││司││││││├──┼────┼──┼───┼───┼───┼─────┤│19│業務員工│1件│王正保│調查局│編號│同上│││作績效統││││2-11││││計表││││││├──┼────┼──┼───┼───┼───┼─────┤│20│客戶資料│1件│王正保│調查局│編號│同上│││表││││2-12││├──┼────┼──┼───┼───┼───┼─────┤│21│員工考核│1件│王正保│調查局│編號│同上│││辦法及獎││││2-13││││金制度││││││├──┼────┼──┼───┼───┼───┼─────┤│22│台灣蘭業│1件│王正保│調查局│編號│同上│││客戶資料││││2-14││├──┼────┼──┼───┼───┼───┼─────┤│23│瑞光科技│1件│王正保│調查局│編號│同上│││CALL稿││││2-15││├──┼────┼──┼───┼───┼───┼─────┤│24│宣威科技│1件│王正保│調查局│編號│同上│││CALL稿││││2-16││││(二)││││││├──┼────┼──┼───┼───┼───┼─────┤│25│云丰科技│1件│王正保│調查局│編號│同上│││投資評估││││2-17││││報告書││││││├──┼────┼──┼───┼───┼───┼─────┤│26│云丰科技│1件│王正保│調查局│編號│同上│││CALL稿││││2-18││├──┼────┼──┼───┼───┼───┼─────┤│27│台灣蘭業│1件│王正保│調查局│編號│同上│││CALL稿││││2-19││├──┼────┼──┼───┼───┼───┼─────┤│28│菲凡能源│1件│王正保│調查局│編號│同上│││CALL稿││││2-20││├──┼────┼──┼───┼───┼───┼─────┤│29│ 興輝 生醫│1件│王正保│調查局│編號│同上│││CALL稿││││2-21││├──┼────┼──┼───┼───┼───┼─────┤│30│ACALL│1件│王正保│調查局│編號│同上│││TEAM名單││││2-22││├──┼────┼──┼───┼───┼───┼─────┤│31│員工名冊│1件│王正保│調查局│編號│同上│││││││2-23││├──┼────┼──┼───┼───┼───┼─────┤│32│ 萊特 先進│1件│王正保│調查局│編號│同上│││生醫││││2-24││││CALL稿││││││├──┼────┼──┼───┼───┼───┼─────┤│33│業務員完│1件│王正保│調查局│編號│同上│││款名單││││2-25││├──┼────┼──┼───┼───┼───┼─────┤│34│業務員未│1件│王正保│調查局│編號│同上│││完款名單││││2-26││├──┼────┼──┼───┼───┼───┼─────┤│35│正鴻資訊│25張│王正保│調查局│編號│同上│││社業務名││││2-27││││片││││││├──┼────┼──┼───┼───┼───┼─────┤│36│客戶記錄│1件│王正保│調查局│編號│同上│││表││││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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