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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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2號原告 林明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文榮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所述應補正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規定。另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關係定之。必須當事人對於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處分之權能,始足當之,故當事人適格之要件,應屬訴訟成立要件之一,合先敘明。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以全體共有人為原告及被告,其當事人始為適格。
二、應補正事項:㈠應查報全部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相關資料,並確認全部被告之正確送達地址為何。
㈡確認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 蔡遷 等人是否當事人適格、當事人能力並無欠缺,如有欠缺應即補正完足。
㈢請就坐落彰化縣彰化市○○段○○○○○○○○號土地全部共有人
應如何合併分割,詳予製作原告之分割方案,且依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等資料,調整共有人編號順序及確認正確持分比例、面積後,提出正確之共有人持分表。
㈣依共有人持分表,提出正確分割方案,以利製作假分割圖,
並依補正之分割方案,製作準備書狀,繕本自行送達被告。㈤坐落彰化縣彰化市○○段○○○○○○○○號土地之使用分區證明及登記異動索引資料。
㈥坐落彰化縣彰化市○○段○○○○○○○○號土地之聯外道路名稱
?寬度?座落大約位置(請以圖說及照片方式查報)。且以圖說指明與坐落彰化縣彰化市○○段○○○○○○○○號土地毗鄰位置之土地所有權人(即同段713、714、799、789、786地號土地)及使用狀況,並提供各該毗鄰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並繪製欲合併分割之共有土地現場簡圖,簡圖內容應包括鄰近道路狀況、地上建築物位置、土地使用狀況、附近街廓及商業活動狀況,並將簡圖標示之內容拍攝照片(起訴狀均未說明,請儘速補正)。
㈦具體說明前開方案何處符合公平適當原則?另前開方案是否
按照兩造間應有部分之比例分割?若否,則應提出共有人應有部分、應有部分折算面積、面積增減對照表。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有無徵得大部分共有人之同意?同意該方案之共有人應具體指明。前開方案是否將親等較近之親屬分在相毗鄰處?㈧前開方案有無請鑑定公司鑑定各該共有人分得土地位置,是
否與各持有之應有部分比例相同?及有無互為補償之必要?若有,請陳報3家鑑定機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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