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7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嘉聲被告張志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合計驗後淨重叁點陸叁陸公克)暨其包裝袋肆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翁嘉聲和張志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翁嘉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緝字第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被告翁嘉聲於民國103年5月26日持有毒品之犯行,為上開施用毒品之犯行所吸收,另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4453號行政簽結在案;另被告張志傑持有毒品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則經本署檢察官以103年度真字第14453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簽呈等在卷可佐。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4包(合計驗前淨重3.676公克,合計驗後淨重3.636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3言8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973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53頁)存卷可參,足認扣案物確係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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