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火坤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裁定(一0四年度聲字第一八三三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編號四十二、「宣告刑」之記載,應更正為「四年二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有明文,且依大法官會議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附表編號四十二、「宣告刑」之記載,係將「四年二月」誤為「四年」之誤載,然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將之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郭瑞祥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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