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壢簡字第742號
原 告 杜全忠
訴訟代理人 杜晏霆
被 告 林瑞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3年5月31日向原告承租坐落於中壢
市○○里○○鄰○○路○○○號1樓之3號專櫃,雙方訂有專櫃
租賃契約書乙份(下稱系爭租約),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
)1萬8,000元,租期自93年6月1日至94年5月31日,依
照系爭租約第9條,電費、電話費由承租人負擔,系爭租約
期滿後,雙方並無更換租約,而由被告繼續承租至今。詎料
,被告自99年1月起至101年10月止,共34個月之租金每月
被告均短少3,000元,短少金額共計10萬2,000元(計算式
:3,000元×34個月=10萬2,000元)。又99年與100年電
費共計10萬6,618元,該樓層加計被告共有5戶承租,其中
有1戶不到1坪,該戶負擔電費6,618元,其餘4戶(含被
告)平均分擔2萬5,000元,但被告僅於101年11月與12月
分別支付1萬元及5,000元給原告,故被告仍積欠原告1萬
元之電費,綜上所述,被告短付租金、電費共計11萬2,000
元,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契約及不當
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11萬2,000元。
二、被告則以:雖然系爭租約記載之租約為每月1萬8,000元,
被告每月均依約給付,但100年6月原告口頭同意每月租金
降為1萬5,000元,故被告自100年6月後均給付原告1萬
5,000元;然電費部分原告亦口頭與被告約定不收99、100
年之電費,是以被告並未給付;且原告有多收被告租金3萬
6,000元,故被告不應支付等語置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
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被告自93年5月31日起與原告訂定系爭租約,每月
租金1萬8,000元,被告繼續承租至今,業據提出與其所述
相符之系爭租約、102年房屋稅繳納證明、99年至100年電
費繳款通知、郵政存簿儲金簿等件為證,且被告對此並不爭
執,應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短少之租金部分: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如抗辯其已給
付上開租金,應就其主張之已給付租金之積極事實,負舉證
之責,原告主張被告自99年1月起未給付租金之消極事實,
無需負舉證之責;又被告辯稱原告於100年6月同意將租金
調降為1萬5,000元及原告有多收出租金3萬6,000元等節
,惟為原告所否認,被告自應就此有利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經查原告主張兩造就每月約定之租金為1萬8,000元,業據
其提出系爭租約1份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惟被告僅空言
辯稱原告有同意降價,且已給付租金云云,就此未能提出相
關證據以佐,是其所辯自難憑採,故原告前揭主張洵堪採信
,即屬有理。
(二)電費部分: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為被告代墊
於租賃期間內所發生之電費,並提出99年至100年電費繳款
通知、郵政存簿儲金簿等件為證,原告代為清償而使被告受
有各該費用債務消滅之利益,致原告受有金錢上之損失,因
被告受有該費用債務消滅之利益並無法律上之原因,則原告
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代為墊付之電費,洵堪採
信。另原告主張電費99年至100年之電費共計10萬6,618元
,扣除系爭租約中該樓層租戶編號1號最小該租戶所負擔之
6,618元後,10萬元由其餘4戶均分各分攤2萬5,000元,
據此計算尚堪合理,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擔2萬5,000元之
電費,非屬無稽。被告雖辯稱原告有約定不收99、100年之
電費云云,然被告未能舉證以明其實,自無足採信。故原告
主張依不當得利請求被告給付尚積欠之1萬元電費,即扣除
被告已支付之1萬5,000元後尚積欠部分之電費,應屬有理
。
五、綜上,原告本於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請求被告給付11萬2,
000元【計算式:10萬2,000元(短少之租金)+1萬元(
電費)=11萬2,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英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