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76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7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六六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叁拾玖萬捌仟捌佰伍拾玖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壹拾叁萬叁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健昌木業有限公司邀同被告丙○○、甲○○及訴外人乙○○簽立保證書,連帶保證健昌木業有限公司對原告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款、透支、墊款、保證、損害賠償等及其他一切債務以新臺幣(下同)三千萬為限額,保證人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約定遵守保證書所列各條款,詎被告健昌木業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共三筆合計九百二十萬元,未依約繳付利息,屢經原告催討,迄未清償,抵銷其存款後,尚結欠原告本金六百三十九萬八千八百五十九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是以依被告健昌木業有限公司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五條第一款約定,及連帶保證人即被告丙○○、甲○○所簽立之保證書第五條約定,被告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六百三十九萬八千八百五十九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借據三份、授信約定書一份及保證書一份為證。
二、被告方面:被告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健昌木業有限公司邀同被告丙○○、甲○○及訴外人乙○○簽立保證書,連帶保證健昌木業有限公司對原告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款、透支、墊款、保證、損害賠償等及其他一切債務以三千萬為限額,保證人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約定遵守保證書所列各條款,詎被告健昌木業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共三筆合計九百二十萬元,未依約繳付利息,屢經原告催討,迄未清償,抵銷其存款後,尚結欠原告本金六百三十九萬八千八百五十九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是以依被告健昌木業有限公司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五條第一款約定,及連帶保證人即被告丙○○、甲○○所簽立之保證書第五條約定,被告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三份、授信約定書一份及保證書一份為證,而被告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規定,被告三人對於原告之前開主張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前開主張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海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楊舒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