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六二號
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 鄭文婷 律師被告丁○○
乙○○丙○○○右列被告丁○○、乙○○、丙○○○等因誹謗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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