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16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1618號原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訴訟代理人 黃國綸 被告 盧禮模 原住基隆市○○區○○路○○巷○○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