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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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71號原告 黃秋東 被告 邱榮芳
邱榮輝 邱煥常 洪昭珠 邱健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向本院提起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226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3年8月1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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