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審聲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聲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俊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俊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9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104年2月18日縮刑期滿,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ꆼ裕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ꆼ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