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4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複代理人 張智翔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 律師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忠明中醫診所」網站、「YAHOO奇摩生活+」網站,刊登放置「本人丙○○分別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九十六年四月九日、九十六年四月十五日、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九十六年五月間某日、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九十六年六月二日、九十六年六月五日,連續使用不當言論及發佈不實內容,造成乙○○醫師名譽受損,在此鄭重道歉。」內容之道歉啟事 陸拾玖日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或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聲明第二項原為「被告應將刑事判決文之內容,以五號字體在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刊登各一日。」,嗣於辯論中變更為『被告應於「忠明中醫診所」網站、「YAHOO奇摩生活+」網站,刊登放置「本人丙○○分別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九十六年四月九日、九十六年四月十五日、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九十六年五月間某日、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九十六年六月二日、九十六年六月五日,連續使用不當言論及發佈不實內容,造成乙○○醫師名譽受損,在此鄭重道歉。」內容之道歉啟事九十三日。』,業經被告同意變更在案,且均係基於同一毀謗事實而為請求,屬應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要約原告及訴外人 洪明煌 合夥開立中醫診所,並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簽立「忠明中醫診所股東合約書」,其後再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簽立「忠明中醫診所股東權交易協議書」,由原告向被告及訴外人洪明煌購買其等二人之股權,其後「忠明中醫診所」即改由原告一人經營。未料被告於簽立前開協議書之翌日起,即自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至同年六月五日止,陸續在雅虎奇摩網站及「忠明中醫診所」網站網頁發表如附表所列內容等文字,嚴重侵害原告之名譽,原告依法提起刑事告訴,被告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八五三五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
(二)被告明知原告之股金係向銀行貸款而來,竟故意以極不合理之條件要逼退原告退出診所之經營,被告在未能如願取得經營權之情況下,又另行開立診所,且無所不用其極地以不法之方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擬藉此拉走原告一人經營之「忠明中醫診所」之病患,原告受被告如此不法行為之折磨,精神上所受痛苦之程度,實非筆墨得以形容,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三百萬元。又網路無疆界,被告以網路文章、請柬信函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如未於網路上刊登被告之不法行為,實難回復原告之名譽,故原告對被告請求將道歉啟事刊登於網路上,以回復原告之名譽。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三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⑵被告應於「忠明中醫診所」網站、「YAHOO奇摩生活+」網站,刊登放置「本人丙○○分別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九十六年四月九日、九十六年四月十五日、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九十六年五月間某日、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九十六年六月二日、九十六年六月五日,連續使用不當言論及發佈不實內容,造成乙○○醫師名譽受損,在此鄭重道歉。」內容之道歉啟事九十三日。⑶第一項請求准予提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按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一號判例參照)。基上可知,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酌定,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緣原告任職於忠明中醫診所已有相當時日,收入堪稱穩定,再考量被告前耗盡畢生積蓄與原告合夥開立中醫診所,最後落得血本無歸,又其開立之診所目前營運狀況尚未穩定等情,足認原告所請求之三百萬元慰撫金過高,被告實無力負擔。
(二)被告犯下誹謗罪行後,旋即深感悔悟,並積極藉由各種管道欲向原告表達歉疚之意。尤其思及既係在網路上犯下錯誤,便立即於雅虎奇摩部落格上發表道歉啟事,向原告表示道歉認錯,冀望原告寬宏諒解,由此堪認被告對原告之名譽已為適當之回復。況被告之誹謗行為係於網路上所犯,文章又係於被告之雅虎奇摩部落格及忠明中醫診所之網頁所發表,而上開網頁之瀏覽者通常為特定民眾,故原告名譽受損之範圍較為有限,被告並同意在「忠明中醫診所」網站、「YAHOO奇摩生活+」網站,刊登原告主張內容之道歉啟事,但不同意登刊放置之時間為九十三日,因被告並未將毀謗內容放置於網路上那麼多天,應以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六年六月五日止之天數,即放置六十九日為準等語置辯。並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被告有自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六年六月五日止,在其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號六樓住處,以電腦設備上網,接續在其所架設之「減肥中醫師不是神」部落格網站「離職心情」、「踏破賀蘭山缺」分類文章區(http://tw.myblog.yahoo.com/hrliaw),及忠明中醫診所Yahoo奇摩生活網頁「網友意見」區(http://tw.lifelifestyle.yahoo.com/biz.html?bizid=4aef37da9930a9237d3),分別以「丙○○」名義或化名「 小廖 醫師」、「eddy-hu」、「eddy」,發表如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七三六號刑事判決書附表(即如附表)所列內容之文字。
(二)被告因前揭行為,經本院刑事庭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七三六號,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在案。
四、兩造爭執事項:
(一)原告請求之慰撫金三百萬元是否過高。
(二)原告請求被告應於「忠明中醫診所」網站、「YAHOO奇摩生活+」網站,刊登放置「本人丙○○分別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九十六年四月九日、九十六年四月十五日、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九十六年五月間某日、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九十六年六月二日、九十六年六月五日,連續使用不當言論及發佈不實內容,造成乙○○醫師名譽受損,在此鄭重道歉。」內容之道歉啟事九十三日,是否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六年六月五日止,在其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號六樓住處,以電腦設備上網,接續在其所架設之「減肥中醫師不是神」部落格網站「離職心情」、「踏破賀蘭山缺」分類文章區(http://tw.myblog.yahoo.com/hrliaw),及忠明中醫診所Yahoo奇摩生活網頁「網友意見」區(http://tw.lifelifestyle.yahoo.com/biz.html?bizid=4azid=4aef37da9930a9237d3),分別以「丙○○」名義或化名「小廖醫師」、「eddy-hu」、「eddy」,發表如附表所列內容之文字。被告並因前開行為,經本院刑事庭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七三六號,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在案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表所示之網路文章畫面列印資料等件為證,且經調閱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七三六號刑事案件查核無誤,並有該案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二)原告主張其受被告如此不法行為之折磨,精神上所受痛苦之程度,實非筆墨得以形容,爰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三百萬元等語。被告則以原告請求之慰撫金太高等語置辯。經查,原告因本件名譽受損,其精神上自感痛苦,故原告主張受有非財產上損害,於法尚無不合。惟精神慰撫金數額之認定,除依當事人所受身體上及精神上痛苦程度及所造成之影響予以衡量外,尚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各種情形以資核定。經查,本件原告係中國醫藥學院中醫系畢業,現為中醫師,並為忠明中醫診所負責人,名下有房屋一筆、土地二筆、汽車一部,而被告係中國醫藥學院中醫系畢業,現為中醫師,並為玉衡中醫診所負責人,名下有多筆股票,已據兩造分別陳明在卷,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本院據此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被告毀謗原告之事實,均屬關於原告之醫術及醫德,原告精神所受之痛苦程度等情形,認原告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三十萬元,核屬相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尚嫌過高,不應准許。
(三)原告再主張被告應於「忠明中醫診所」網站、「YAHOO奇摩生活+」網站,刊登放置「本人丙○○分別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九十六年四月九日、九十六年四月十五日、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九十六年五月間某日、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九十六年六月二日、九十六年六月五日,連續使用不當言論及發佈不實內容,造成乙○○醫師名譽受損,在此鄭重道歉。」內容之道歉啟事九十三日等語。被告則以其對於登刊前揭道歉啟事之內容無意見,但登刊放置之時間太久,應以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六年六月五日止之天數,即放置六十九日為準等語置辯。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著有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四六號判例。經查,被告在「忠明中醫診所」網站、「YAHOO奇摩生活+」網站,刊登放置如附表所示內容之文章,足以詆毀原告醫術及醫德之事,已如前述,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觀之,自有損及原告之名譽。又原告係中國醫藥學院中醫系畢業,現為中醫師,並為忠明中醫診所負責人,在社會上自有一定清譽,被告前揭指摘,自會對其清譽有所影響,則原告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請求被告應於「忠明中醫診所」網站、「YAHOO奇摩生活+」網站,刊登放置前揭道歉啟事,本院審酌原告在地方上之清譽,認為係回復名義之適當處分,應予准許之。惟原告主張被告應將前揭道歉啟事放置於上開網站九十三日等語。然網路人口之閱覽網站,極為迅速,應無須放置九十三日即能達成公告周知之效果,而被告同意以放置六十九日,本院認如被告所辯,放置六十九日即足以達成公告周知之效果,堪予採信,被告應將前揭道歉啟事刊登放置於「忠明中醫診所」網站、「YAHOO奇摩生活+」網站六十九日,原告逾此部分日數之請求,尚嫌過高,不應准許。
六、從而,原告基於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三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被告應於「忠明中醫診所」網站、「YAHOO奇摩生活+」網站,刊登放置「本人丙○○分別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九十六年四月九日、九十六年四月十五日、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九十六年五月間某日、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九十六年六月二日、九十六年六月五日,連續使用不當言論及發佈不實內容,造成乙○○醫師名譽受損,在此鄭重道歉。
」之內容道歉啟事六十九日之範圍內,核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五十萬元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陳明關於賠償金額部分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關於主文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本件判決命被告給付原告之金額為三十萬元,未逾五十萬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此部分之聲請即無必要。而被告敗訴部分聲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則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八、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本件係由原告於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七三六號刑事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裁定移送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應免納裁判費,且兩造於本件訴訟程序亦未曾支出其他訴訟費用,是本件自無庸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王惠嬌附表:
┌──┬──────┬────────────────────────┐│編號│發表時間│發表內容│├──┼──────┼────────────────────────┤│一│96年3月29日│如果你是打著看看,實在不行就關掉它的念頭,那你幹││││嘛死要面子去借錢來買下它倒?這不是跟錢過不去嗎?│├──┼──────┼────────────────────────┤│二│96年4月9日│你是一個剛從事中醫才七個月的新手,而且這七個月以││││來並沒有很用功,也沒有很努力。結果現在竟然靠著小││││雞肚腸就想留患者。...這位老兄,你當患者是白痴,││││笨蛋嗎?曇花夜放,自有芬芳,你這般小丑姿態,能夠││││欺瞞患者到幾時,等到患者吃了沒效了,你以為多賺這││││一星期的錢就能活一輩子嗎?│├──┼──────┼────────────────────────┤│三│96年4月15日│不可能的,因為這家診所已經被他搞爛了...先發生了││││院長失蹤事件,接下來會發生歇業事件,歇業不知道會││││歇多久,再開業時客人大概都跑掉了,那和開一家新診││││所是沒兩樣的...他撐不了多久是眾人皆知的事了,因││││為連他的小姐都認為撐不過這三個月,紛紛求去。眾叛││││親離,他又沒經驗,能幹出什麼好事出來?笑話了。│├──┼──────┼────────────────────────┤│四│96年4月24日│你不要浪費錢了,因為減肥藥已經隨著小廖的離開而沒││││有了,這個減肥藥是小廖的心血,不可能給他用的,你││││再去也只是純浪費。...其實見到患者們的留言,實在││││是很愧疚,可是遇到見鬼的合伙人,真是神仙也難使力│├──┼──────┼────────────────────────┤│五│96年5月16日│我是由死人王醫師所介紹的,才會來找您…夭壽死人王││││,死道友死貧道,原來自去年就在設計我了,虧我還賺││││錢養他一家子,還發他零用錢。現在果然出事了,真夭││││壽。│├──┼──────┼────────────────────────┤│六│96年5間某日│對了,我目前慘遭同學構陷設計,正圖東山再起,有空││││來坐坐吧!│├──┼──────┼────────────────────────┤│七│96年5月30日│大家不要被騙了,忠明的廖醫師不在之後,那個王醫師││││開的藥一點效都沒有,真的連一點點都沒有!我本來吃││││廖醫師的藥順利的三週瘦四公斤,可是後來廖醫師離開││││之後吃他乙○○開的藥,結果一個月胖了六公斤,問他││││怎麼回事,也就只會把責任推到我身上來,什麼我吃太││││多,什麼我都沒運動,根本是不負責任的庸醫、沒醫德││││的爛醫生。│├──┼──────┼────────────────────────┤│八│96年6月2日│然而人心難測,在今年三月,小弟遭受了人性與友情的││││背叛。│├──┼──────┼────────────────────────┤│九│96年6月5日│姓王的我告訴你,天底下不是你一個人可以一手遮天的││││,你搞砸了我的身體,又想嫁禍他人,那是不可能的事││││,再怎麼樣都掩飾不了你是個庸醫的事實,大爛人,無││││能的傢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