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57號聲請人 林川 即 林建勳 即 林捷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李月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8,288元【即房屋課稅現值為162,800元,土地總價值為2,175,488元(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2,800元×169.96平方公尺=2,175,488元,合計2,338,2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慶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兩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