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必要費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02號原告 何錦松 送達代收人 林俊雄 被告 何錦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必要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42,2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