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310號上訴人 潘秀月 訴訟代理人 陳保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新北市○○區○○段第543地號土地之84年起至99年之地價稅。
二、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依據。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書記官羅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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