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57號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李月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川林建勳 間因債務人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8,288元,應徵裁判費36,2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金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玉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