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93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王世謙
周佳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記源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9,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書記官何俞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