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02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朱呈 原
被 告 楊茂叁
楊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
十時十二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