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25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599號
上 訴 人  宋誌恒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
○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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