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秩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秩事判決 100年度南秩字第47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許雅慧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0年9月9日南市警五偵字第100130154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雅慧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許雅慧(下稱被移送人)意圖得利
、與人姦淫,於100年9月7日22時40分許,在位於臺南市
○區○○路○○○號3樓之「美麗華SPA美容養生館」內,由
第三人 王昱凱 媒介被移送人以半套性交易收取新臺幣(下同
)1,700元,全套性交易收取2,700元之代價,與員警喬裝
之客人從事性交易,被移送人旋於房內自行脫去衣裳,欲進
行性交易之際,員警遂表明身分而查獲此情,因認被移送人
有違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行為。
二、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
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
有明文。復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
罪事實,又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
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查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及第15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妨害善良風俗之處罰,除被移送人係
出於營利之意圖外,尚須被移送人有姦淫或陪宿行為為要件
,本條款並無處罰未遂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移送人就其於上開時、地有經由第三人王昱凱媒介
而向員警言明半套性交易1,700元,全套性交易2,700元,
在員警同意後,即在房內自行脫衣準備進行性交易,警方即
當場表明身分,同時通知在外等候之員警進入臨檢等情,為
被移送人所供承(見本院卷第1頁至第4頁),核與證人王
昱凱之證詞相合(見本院卷第8頁至第11頁),並有員警之
職務報告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2頁),足見被移送人於上
開時、地遭查獲當時,尚未與喬裝男客之警員進行姦淫行為
,故被移送人之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行為,應尚在未遂階段,
此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姦淫」
之既遂行為,尚屬有間。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被
移送人於上開時、地,有何與人姦淫既遂之行為,參照前述
說明,本件被移送人之於上開時、地之行為應屬不罰。
四、綜上所述,本件不能證明被移送人有上開移送應予處罰之行
為,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淑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