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簡字第492號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訴訟代理人 黃鈺震
葉文隆
鄭惟一
被 告 魏海永
複訴訟代理 張永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100
年10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
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意芳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