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441號
原   告  蘇峻輝
訴訟代理人  蘇明德
被   告 陳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7,700元(坐
落高雄市○○區○○○路○○○號16樓之3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之課稅現值為1,117,700元,原告就請求遷讓系爭房屋所有之利
益,應為1,117,700元,至於原告請求給付積欠租金暨每月相當
於5倍租金之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
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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