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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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證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22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宋依蘋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35,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432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尚欠267,9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