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票號148598號之支票部份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求為准許公示催告等語。
二、因為該票為遠期支票,發票日顯然超過民事訴訟法第562條所定期間,與民事訴訟法公示催告要件不合,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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