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6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簡旭成律師被告甲○○
(現另案在台北戒治所戒治中)選任辯護人 徐松龍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楊佳璋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志忠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劉煌基法官紀文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捷音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