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78號
原告丁○○○上列原告與被告癸○○、壬○○○、辛○○、己○○、戊○○、庚○○、丑○○○、辰○○、卯○○、子○○○、寅○○、乙○○、甲○○、丙○○等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11,500元(247㎡×4,500元/㎡=1,11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書記官葉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