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保險上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保險上易字第六號
上訴人乙○○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除已繳納捌仟肆佰參拾元外,其餘壹萬零捌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渠等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