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三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法官姚勳昌
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竊│有八│3│苗│九十一年│臺│九十二││臺│││苗栗地檢│││期月│至│栗│偵字第一│中│年上易│九十二年│中│同上│九十二年│九十二年│││徒│44│地│二九一號│高│字第一│九月│高││九月│執字第一││盜│刑││檢││分│七九四│三十日│分││三十日│五○四號│││││││院│號││院│││││││││││││││││├──┼──┼────┼─┼────┼─┼───┼────┼─┼───┼────┼────┤│貪│有八│6│臺│九十二年│臺│九十二│九十三年│最│九十三││臺中地檢│││期月│至│中│偵字第一│中│年上訴│一月│高│年台上│九十三年│九十三年│││徒│6│地│三○一七│高│字第二│六日│法│字第二│四月│執字第三││污│刑││檢│號│分│二五九││院│一五二│二十九日│七七七號│││││││院│號│││號│││││││││││││││││││││││││││││└──┴──┴────┴─┴────┴─┴───┴────┴─┴───┴────┴────┘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