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一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法官邱顯祥
法官陳秀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竊│有貳│2│台│1│臺│9│││││號││盜│期年││中│7│中│9│││││執5││罪│徒│至│地│偵5│地│易5│7│同│上│8│繩6│││刑││檢│3│院│1│││││4││││9│署││││││││8│├──┼──┼────┼─┼─────┼─┼───┼────┼─┼───┼────┼──┤│強│有肆││台│7│臺││││││號││盜│期年││中│9│中│上6│││││執2││罪│徒│52│地│偵6│高│8│4│同│上│53│繩8│││刑││檢│7│分│訴1│││││7│││││署│1│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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