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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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聲減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護照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3月間犯違反護照條例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56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核退偵字第52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審判長法官林德盛
法官王紋瑩法官林鳳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妙娘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