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596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15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1596號抗告人 林義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9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5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許瑞助法官黃淑玲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樹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書記官張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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