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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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5年6月8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3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6090107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5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