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秩字第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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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中秩字第42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被移送人 薛平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0年3月8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00000645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薛平鳳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薛平鳳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00年2月24日17時30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里區○○○路○○號「羅馬假期汽車旅
館」303號房。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而與成年男客 黃乙仁 姦
淫,代價為新臺幣2,5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薛平鳳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黃乙仁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為警查獲,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職務報告
書、調查筆錄、現場照片在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妨害善良風俗之處罰(一))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
客者。
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
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
為6個月以上1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