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二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五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恩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壹仟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B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