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七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重利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第三O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因重利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受刑人乙○○業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二八O一號執行案件送達證書五紙、拘票暨拘提未獲報告書各一紙、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投檢榮執明九十三執助二四五字第一O四六四號函、受刑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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