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九二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林仟雯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五萬零五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長宜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