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九號
原告庚○○
甲○○丁○○丙○○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 律師右原告訴請被告己○○○○○○、戊○○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均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各依下述裁判費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庚○○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伍仟肆佰玖拾伍元,應補繳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
原告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玖萬壹仟陸佰伍拾貳元,應補繳裁判費壹仟元。
原告丁○○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捌萬貳仟壹佰貳拾伍元,應補繳裁判費壹仟元。
原告丙○○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叁拾叁萬零陸佰陸拾柒元,應補繳裁判費叁仟陸佰肆
拾元。原告乙○○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叁拾捌萬伍仟陸佰捌拾叁元,應補繳裁判費肆仟壹佰玖拾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