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39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7月26日上午9時35分在
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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