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店小字第60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劉台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