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公示送達事件,經查,聲請人未附:
㈠相對人三誠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㈡對相對人丁○○為送達之退件信封。
㈢對相對人三誠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送達之退
 件信封及寄件回執。
㈣對相對人乙○○、 黃美維 送達之寄件回執。
請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前述資料,否則本件無從進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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